“a2 乳业有限公司诉雀巢公司案”涉及新西兰乳品生产商a2 乳业有限公司(“异议方”)对全球食品与饮料制造商雀巢公司(“申请方”)提出的异议。
涉案的商标为:
这两个商标是否有共同元素?消费者会如何看待申请方商标中的“Atwo”元素?这些都是注册官在最终裁定所述商标没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之前所考虑的关键问题。
理由1:在先注册的权利
首先,异议方主张,申请方的商标注册可能会与异议方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混淆。
视觉上的相似性
注册官将申请方的商标定性为包含三个要素的复合商标,即椭圆、”S-26 “组合和 “Pro-Atwo ”一词。
在申请方商标的三个元素中,“S-26”由于其大小和黑色粗体字的形象,在视觉上非常突出,而“Pro-Atwo”则较小,且仅显示轮廓,因此难以察觉。
此外,注册官认为这两个商标没有共同元素。她认为 “Atwo”不一定会被消费者认为是“A2”,甚至是“A Two”,而是一个无意义的、生造出来的词。
她认为,申请方的商标没有包含异议方的商标“A2”,而且整体观之,这两个商标在视觉上没有相似性。
听觉上的相似性
在听觉上,这两个商标因申请方商标中的“S-26”部分和“Pro”前缀而有所区别。尤其是注册官认为,“S-26”不具有描述性,其重要性应至少等同于“Atwo”部分。申请方的商标还有七个音节,而异议方的商标只有两个。
因此,注册官裁定,这两个商标在听觉上的不相似性大于相似性。
概念上的相似性
注册官认为,这两个商标在概念上是中性的。她不同意异议方所说的申请方的商标传达了“S-26 Pro-Atwo”是另一种 “A2”的概念。
相反,注册官认为,即使部分消费者知道“A2”是指牛奶中的一种蛋白质,但其他人未必具有这种知识。对于后一类消费者而言,异议方的商标不具有任何意义。
另外她也指出,消费者不会割裂各个组成部分来对商标进行剖析和理解,她认为申请方的商标(作为复合商标)并没有传达任何特定的概念。
总的来说,这两个商标被认为不相似性超过相似性。注册官驳回了这项异议理由,而且不需要评估商品的相似性。
理由2:仿冒
接着,异议方以仿冒为由提出抗辩。
鉴于注册官早前得出的结论,即这两个商标的不相似性超过相似性,她认为“不存在现实的欺骗可能性”。因此,虚假陈述的要求并不成立,而这项异议理由也被快速驳回。
重点思考
新加坡近期多份裁决表明,即便存在独特的附加元素,具有共同元素的商标依然可能构成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
然而,本案中的“Atwo”和“A2”并不构成共同元素。该裁定还重申,必须将竞争性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同时注意每个组成部分所传达的概念可能与商标整体所产生的印象不同。
This article first appeared in WTR Daily, part of World Trademark Review, in August 2022.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go to 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