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曾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判定人工智能(AI)可以被指定为专利发明人的法院。然而,在2022年4月13日,针对专利局局长诉Thaler [2022] FCAFC 62一案,由五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合议庭一致推翻了这一判决,认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
案件背景
在2019年,Stephen Thaler博士提交了一份PCT国际申请,将AI机器DABUS(统一感知的自动引导设备)命名为发明人。Thaler博士是DABUS源代码的版权所有人和运行DABUS的计算机的所有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成本。
该PCT申请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后,[i] 专利局发现申请文件中没有指定某个人作为发明人,因而不符合必要的形式要求。专利局副局长发现,将人工智能AI作为发明人时,有关专利权属的法律规定将“无法合理地运作”。[ii]
正如上一篇文章所述,联邦法院的Beach法官审理并推翻了副局长的决定,他认为,在《1990年专利法(联邦)》(以下简称“专利法”)中,没有任何规定支持AI不能成为发明人的结论。Beach法官还认可Thaler博士根据普通法附加原则,从DABUS 那里获得专利权。[iii]
相关规定
PCT申请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形式要求包括一件申请必须“提供申请所涉发明的发明人姓名”。[iv]
申请的重点还包括专利法第15条第1款,该款规定发明专利只能授予下列个人:
- 发明人;或
- 在授予发明专利时有权接受专利转让的人;或
- 从发明人或(b)项中提到的人那里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人;或
- (a)、(b)或(c) 项中提到的人去世后的法定代表。
然而,专利法中没有关于“发明人”的定义。
合议庭判决
与初审法官不同,合议庭认为,要合理解读第15条第1款,需要根据(a)项中规定的发明人(是自然人)来理解(b)项至(d)项列出的授予权利的情况。
合议庭在做出判决时,不仅考虑了专利法的措辞,还考虑了基本政策。因此,合议庭认为,显然,“个人有权获得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是以一项发明为前提的,就专利法而言,该发明产生于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的智力劳动”,授予专利权是为了奖励自然人对发明构思的贡献。
虽然合议庭认同专利法、判例法或基本政策不支持专利法中的“发明人”可以是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人(或事物)的结论,但是认识到决策者必须“紧急”解决这个问题。为此,合议庭确定了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评估创造性(和支持/可实施性)方面的作用,以及当AI是发明人时,如何以虚假暗示或虚假陈述为由将其撤销。
结束语
合议庭的裁决使澳大利亚加入了英国、欧洲、美国法院以及许多专利局(参见前一篇文章,该文讲述了新西兰专利局的决定)的行列,即拒绝认可AI作为发明人。然而,合议庭并不排除AI创造的发明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尽管Beach 法官的初审判决存在争议,但是该判决似乎认识到AI在推动行业(包括制药行业在内的多个行业)创新方面的重要性。事实上,Beach法官认为,否认AI的发明人身份与专利法的目的背道而驰。
Thaler博士很可能会申请特别许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任何相关的澳大利亚立法改革情况。在此期间,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与Claire Gregg 博士联系。